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向国家重点建设
项目派驻监督检查小组的通知
(计建设[1991]929号 1991年6月19日)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有关省建委(建设厅)、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和
国家计委《关于在基本建设领域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及时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国家计委决定从今年开始,逐步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派驻监督检查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小组的任务与职能
监督检查小组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批准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规范、标准,在工程建设实施中(世行、亚行贷款项目从招标投标开始),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物资使用以及对
国家计委《关于在基本建设领域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中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能是:
1.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对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立即予以纠正。
2.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是否符合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擅自挪用建设资金的,可通知有关银行冻结挪用的建设资金并予以追回;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各种收费要予以制止。
3.监督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和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对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及构配件,有权责成施工、建设和生产供应等单位返工或更换。否则,可通知建行和建设单位不予拨付相应的工程款和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购置款。
4.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有无盲目采购和过量采购问题。对任意挪用和倒卖建设项目的物资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应及时报告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给予严肃查处;对不符合需要,要责成采购单位退回;对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要报告有关部门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