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的通知
(1992年1月22日劳动部劳锅字[1992]4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停炉内外部检验、动行状态检验、六年一次水压试验。近年来,我国停炉内外部检验已经形成制度,停炉内外部检验率达90%以上。国内外实践经验证明,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除了坚持停炉内外部检验外。还应开展运行状态检验,并逐步形成制度。我部在一些地方取得运行状态检验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外一些做法,制定了《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试行。试行的步子要稳,可先选择一两个城市试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及各地。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
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
第1条 为了保证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且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电力系统及并网的自备电站的发电锅炉以及以电能为热源的锅炉。
第3条 运行状态检验是指在停炉内外部检验的基础上,按一定的周期,对锅炉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检验。
第4条 运行状态检验一般在两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之间进行。
第5条 承担运行状态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检验证书,且在安全附件、自控仪表方面经过培训并考核通过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持证类别应与所检验锅炉相适应。
第6条 运行状态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好锅炉房及锅炉外部的清洁工作及其它准备工作。检验人员进行运行状态检验时,锅炉房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必须在场配合,协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