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龙江县税务局
刘永昌重大贪污税款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1]207号 1991年1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扬州培训中心:
十一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税务局通报了该省龙江县税务局查出的一起重大贪污税款案件。通报列举了贪污分子刘永昌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至一九九0年十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以税款调库为名私自退库、多给乡级财政退税、伪造印花税报结表和骗取代征手续费等手段,先后作案十六次,贪污税款89,980元的犯罪事实(此案已移送检察机关查处),分析了案件发生的原因,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税收会计监督,对税款入、退、调库和票证管理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检查。并强调指出:“今后再发生此类问题,不仅要追查当事者的责任,而且要追查主要领导的责任”。我们认为黑龙江省税务局通报的这起案件,在作案手法上有新的特点,提出的措施也十分有力。为了引起各地重视,现将《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龙江县税务局刘永昌重大贪污税款案悠扬的通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税款入退库的审核管理,有计划地开展专项监察,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严防类似问题的发生。
附件: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龙江县税务局刘永昌重大贪污税款案件的通报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龙江县税务局刘永昌重大贪污税款案件的通报
(黑税监字[1991]477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龙江县税务局在纠行风“四查四看”活动中,查出了刘永昌重大贪污税款案件,其数额之大,手段之恶劣,性质之严重,是建国以来我省税务战线最大的一起贪污案。现将此案通报如下:
刘永昌案发前任龙江县税务局计会股副股长。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至一九九0年十月采取以税款调库为名,私自进行退库;多给乡级财政退税;模仿、伪造印花税报结表;弄虚作假、骗取代征手续费等手段先后从后从所属税务分局,有关企业、乡级财政所等八处单位作案十六次,据初步核实贪污税款三万一千七百元,印花税票二万九千元,骗取手续费五百六十二元,索要摩托车、红砖、水泥等物品折价二万八千七百一十八元。共计贪污八万九千九百八十元。此案检查机关正在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