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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1991年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1991年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
(1991年6月26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关于1991年实行奖励补贴办法的意见,经全国分行财务会计会议讨论已作了修改,现将修改的《1991年奖励补贴办法》印发你行执行。

  附件一:

1991年奖励补贴办法



  根据1990年奖励补贴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总行决定1991年继续实行“三奖一补贴”的奖励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利润完成情况的考核与奖罚
  1.1991年,各行实现的利润(含附属企业利润)仍按现行利润留成比例计提留利,经营外汇业务利润由总行另行计算考核,并作为奖励罚基数。
  2.考核与奖罚办法:
  年底终了,总行将根据各行年度决算实际实现的利润进行考核和奖罚。
  奖罚额=奖罚基数×现行留成比例×奖罚比例
  其中:奖罚基数=实现利润-计划利润
  当实现利润超过总行核定的计划利润时,对超额部分,根据奖罚比例,奖励利润留成;相反,对未完成计划利润部分按同等比例,相应扣减利润留成。
  奖罚比例为40%。
  二、新增存款平均余额奖励
  1991年对各行当年新增的一般性存款平均余额,给予万分之五的奖励,计算依据按《资金平衡表》计算考核。奖励资金由总行按照三项基金统一核拨。
  新增存款奖励额=(当年平均新增储蓄存款+当年平均新增企业单位存款)×(万分之五)。
  其中:当年平均新增储蓄存款=(1~12月份储蓄存款余额相加)/12-1月份储蓄存款期初余额。
  当年平均新增企业单位存款=(1~12月份企业单位存款余额相加)/12-1月份企业单位存款期初余额。
  三、储蓄所(柜)上等级奖励
  按原定政策,对今年各行储蓄所(柜)上等级仍实行奖励。奖励名单由筹资部按季确定,奖励资金由总行核拨,其中10%用于奖励,90%用于业务发展。
  四、对经办中央预算投资给予适当补贴
  1991年,总行对经办的中央预算投资,改变过去补贴比例一刀切的办法,本着经办任务难易的原则,按不同的补贴比例进行补贴,即对各分行当年经办的中央基建预算拨款(含铁道投资拨款,以港养港资金拨款,三总部统贷资金拨款),中央地勘拨款之和按万分之三补贴;对当年新增的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之和按万分之八补贴;对当年收回的中央预算基建贷款,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利息贷款,特种拨改贷之和按万分之十二补贴,上述补贴资金由总行按三项基金统一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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