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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
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
(学位[1991]14号)


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质量,决定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点工作,应以本试行办法为依据,除了政治思想要求外,既要遵守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又要考虑世界各国,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二、试行办法基本适用于授予亚非地区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工作。对授予其他地区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问题亦可参照执行。在具体掌握上应注意以下原则:
  (一)授予博士学位,不管来华留学生来自哪个地区的国家,都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二)授予硕士学位,对来华留学生课程学习应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来要求;对硕士论文,可以根据不同的培养规格提出不同的要求。
  来华留学生培养规格的确定,主要由各有关高等学校自行掌握;对于来自亚非地区的来华留学生,一般应采取学习课程为主,撰写论文为辅的培养规格;对来自其他地区的来华留学生,拟采取学习课程与撰写论文并重的培养规格。
  (三)授予学士学位,可按本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来要求。
  三、对来华留学生学习汉语的要求应实事求是,要求太高,容易脱离实际;要求太低,不利于对外交流。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
  四、试行办法只作为内部文件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中组织实施,不对外公布。望各有关高等学校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认真总结经验,注意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并将组织实施本试行办法的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便逐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这一工作制度。
  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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