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应根据来华留学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开设必要的课程。学位申请者应在学习期间通过本专业规定的课程考试。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汉语课。对于在我国获得硕士或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攻读博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在他国获得相当于我国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书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中国概况》应作为来华留学博士生的必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三)一门外国语(除派遣国母语、汉语以外)。要求具有阅读本专业资料的初步能力。可作为选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凡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来华留学博士生,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脱产培养,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国完成;二是在职培养,其课程学习和撰写论文可以在我国和他国完成。
在职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生,如果课程学习在他国完成的,其课程考试应在我国进行;学位论文在他国完成的,其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在职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生,在我国进行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十七条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对于来华留学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参加论文答辩;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对学位申请者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
十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对论文答辩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