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加强入境检查的前提下,对出境的外国人,如发现持用伪造护照、证件、边防检查站应依法暂扣证件,并可视情况,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边防检查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扣留审查。在查清事实,获取证据,依法处理后即将其遣送出境,避免滞留我境内。审查期间可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活动范围。对这类外国人,边防检查站应通过公安部边防局与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取得联系,确认他们的真实身份,然后由国籍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为其重新补发证件。他们在审查期间及出境所需费用,原则上由本人或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负担。如果使领馆不承认其为该国公民,可设法让其持原证件出境。对个别人确实无钱,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又坚持不承担其回国费用的,边防检查站可给其提供离境的飞机票或船票,所支经费报公安部边防局核销,但应从严掌握。
五、对持伪造证件、签证出境后被前往国有关机关拒绝入境、随原交通运输工具返回的我国公民,边防检查站应予以接收并进行审查。对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按一般偷渡案件处理。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在其境内的我国公民因违反其法律需遣返的,应事先通过我驻外使领馆确认其身份。对自称是中国公民,而又没有足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我驻外使领馆应通过公安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查。如确系我国公民,由我驻外使馆发给一次性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被遣返人员入境后边防检查站应进行审查。凡因违反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法律被处罚的,边防检查站在查明情况后一般不再处罚,收缴其证件后令其自行返回户籍所在地,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出境检查时发现的持有伪假护照、签证、证件的我国公民,如不属查控对象范围的,也按此原则处理。
六、对外国有关机关遣返至我口岸的人员,如没有足以证明是我国公民的证件、又未经我驻外使领馆核实确定其身份的,原则上不予接收,仍应由原交通运输工具负责带回。如当日不能将其载回而滞留在我口岸的,由边防检查站负责监护管理,所需食宿、监护管理等费用由原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负担;如需改变交通运输工具返回的,所需费用也应由原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负担。
七、在处理非法入出境人员时所需的法律文书,暂由边防检查站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边防检查站办案所需费用可单列办案费,由公安部边防局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