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以大中型企业为龙头,积极发挥银行职能,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协助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把为大中型企业清收货款、盘活资金存量,建立良性资金循环机制作为银行工作的重要内容。
3.要积极协助大中型企业开辟多种筹资渠道,优先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帮助大中型企业在国内和国际资金市场筹措资金。
4.要加强对企业的流动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逐步健全和完善流动资金补充制度,加速企业流动资金积累,严格监督新、扩建企业和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的足额到位,促进企业增强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
5.要协助大中型企业建立保付基金专户,按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提存、以增强企业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急需的煤、电、水、汽、职工工资等保付能力,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6.各行可根据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向大中型企业派驻与企业财务部门相应职级的银行驻厂信贷组和信贷员,增设综合服务机制。有条件的,也可组建专业支行,以更好地为大中型企业提供服务。
五、严格执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信贷原则,合理安排信贷投向和投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1.各级银行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信贷原则,对大中型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对于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序列,承担国家重要指令性生产经营计划,经济效益好,产品适销对路,资金周转加速,按规定及时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大中型企业,银行的各种贷款应予优先支持。
2.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序列,产品结构老化,滞销积压严重、连续经营性亏损无转机的大中型企业,银行要积极开展支、帮、促活动,协助调整产品结构;在企业无法扭转经营恶化局面的情况下,银行要严格限制贷款及至停止贷款。
3.对违反国家规定,弄虚作假,虚盈实亏,潜在性亏损及损失严重,有能力消化挂账损失和经营性亏损但不处理的企业,银行要坚决停止贷款并按规定清收未到期的贷款。
4.对于不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任意拖欠货款的大中型企业,银行要按结算制度强行代扣付款,并按规定扣收滞纳金。
5.要根据信贷原则和利率政策,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促进大中型企业强化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支持和调节大中型企业的生产,加速流动资金的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199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