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部分城市银行实行电子联行试运行的通知
(银发[1991]43号 1991年2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辽宁省、吉林省、广东省、哈尔滨市、沈阳市、长春市、广州市、齐齐哈尔市、丹东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为了加速联行资金划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卫星通信专用网的通知》精神,一九八九年开始建设以卫星为通信手段的全国电子联行网络。目前该网络的建设初具规模。现已建成主站和八十一个小站,有四十个城市卫星小站联调成功,基本上具备了在部分城市实行电子联行清算的条件。为此,总行决定从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首先在哈尔滨等七个城市实行电子联行试运行,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四十个城市。现就七个城市银行电子联行试运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为哈尔滨市、沈阳市、长春市、大连市、广州市、齐齐哈尔市、丹东市。由当地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电子联行往来制度(试行本)》(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制度(试行本)),组织电子联行试运行工作。
二、试点范围:上述七个城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有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试运行的业务范围是七个城市人民银行之间的异地划收业务;七个城市专业银行及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之间异地跨系统划收业务。以上业务均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转汇。划付业务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三、人民银行增设会计科目和启用部分电子联行行号:
(一)增设“0267电子联行往账”、“0268电子联行来账”、“0269电子清算资金往来”(三个科目的使用说明详见附件一),顺序排列在人民银行会计科目第四类“0266汇出汇款”科目后面,归并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第九类“0261人民银行联行往来”科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