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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科研发展基金、
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1]科发计字1365号)


院属各事业单位: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院各事业单位的对外经济活动和开支内容越来越多。为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划清科学事业费与字有资金的使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院内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金基金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

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科研发展基金、

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

  一、科研发展基金:
  1.用于补助科研项目经费不足;
  2.用于本单位自选课题的支出;
  3.用于本单位科研课题的前期科研支出;
  4.用于补助本单位科研生产用周转金;
  5.由于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以及固定资产的购置;
  6.用于本单位房屋建筑物的维修;
  7.用于本单位自筹基建支出(指必须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
  8.用于本单位自筹基建而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9.用于本单位对外联营的资金投资‘
  10.由于本单位购买国库、特种国债等各种有价证;
  11.用于本单位支付各种集资费、赞助费、捐赠费以及各种违约金、纳金等;
  12.用于本单位因转让债(或兑现)所的收入小于债面值的差额部分;
  13.经批准转帐的核销的呆帐、坏帐损失;
  14.地方性副食补贴,需由本单位自行负担部分;
  15.各省、市、自治区文件规定,可由科研发展基金(或科技发展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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