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为人非法制造、收买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后,携带进站上车的,应当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进站上车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并携带枪支、弹药进站上车的,应当以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中“管制刀具”的范围,应当依照1983年公安部颁发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认定。
三、怎样理解
《铁路法》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铁路法》第
六十一条规定:“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法》第
六十二条规定:“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零八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