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进口旧服装
是否可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6月21日 工商检字[1991]第206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倒卖进口旧服装是否可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浙工商检[199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85)工商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61号以及海关总署(86)署货字第859号文件的规定,旧服装属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对倒卖进口旧服装的行为,可以按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罚;对为倒卖进口旧服装提供方便条件的,可以按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