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颁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卫检发(91)第1号 1991年5月15日)
各卫生检疫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卫检字(90)第2号《关于调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归属问题的通知》,进口食检工作已于一九九0年底前由地方卫生检疫站全部移交到口岸卫生检疫所统一管理。为提高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严格程序并适应体制改革后的情况,我们组织了有关专家对原发《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现予颁发,望认真贯彻执行。自颁发之日起原(85)卫防字第11号文《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急性动物试验方法
2、小批量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重点项目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为提高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律,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现场卫生监督
1.凡装运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剂、消毒剂(以下统称食品)的船、车、飞机,抵港(站)后,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应根据货主或代理人的报验单,在卸货前尽快赴现场对食品及其运载、卸货等工具及码头实施卫生监督。
2.卫生监督人员登船(车、飞机)后,首先向船(车、飞机)方(以下简称运方)阐明来意,以取得对方了解和配合,详细调查货物的有关情况:(1)上次装载货物种类;(2)本次装载货物种类及数量;(3)本次装货前船舶车厢、机舱清扫、洗消情况;(4)载货口岸及发运日期,是否转口货物;(5)在运行中有无海事等事故情况;(6)冷藏运输食品的冷藏情况;(7)向运方查阅或索取有关货物单证,如蒸熏、验舱证书、货物配载图等,并做好记录。
3.卫生监督人员向运方了解情况后,在运方陪同下赴舱、箱检查食品有无与农药,化肥及其他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霉变、异味、虫蛀,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品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
对包装食品必要时可增加开箱倒包比例。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还要检查商标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品种、数量与报验单是否一致等。要填写监督调查记录,对货物的卫生状况作出初步判断后,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填写在卫生检查放行通知书上,通知海关,海关凭此证书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