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已在我国取得注册证书的小批量进口食品如有生产国(或输出国)国家检验机构证明,并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者,或是同一工厂生产而六个月内曾采样检验合格的同种食品,应提供该批食品检验合格证书,其感官检查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时,可放行,不再进行实验室检验。
5.凡发现进口食品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和污秽不洁等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卫生监督人员应立即通知报验人与运方及卸货作业等有关单位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必要时拍摄现场照片,责成运方书写实事记录。对异物和被污染的食品样本妥善保存,以便为善后交涉和处理提供证据。
6.卫生监督人员在卸货前和整个卸货过程中应对码头、车站、仓库、场地和运输装卸工具进行认真负责的卫生监督,凡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一概不得供存放和装运进口食品。
7.货物在卸载过程中,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必须经常到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对货物现场各部位及装卸工具应仔细巡视检查,详细做好卫生监督和采样记录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采样
1.根据食品的不同种类、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GB5009.1的采样要求。所采样要有充分的代表性。从样品的采集至送抵实验室的整个过程不得有任何污染,以维护检样的真实性。
2.采样工具,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防止容器不洁污染样品。需要检验细菌的样品,其采样工具、容器必须经高压灭菌处理,并按无菌操作进行采样。
3.采样数量:(1)粮食(包括小麦、大豆、玉米、大米等):2万吨级以下的船舶每舱按上、中、下3层采样。每层采集混合样品一件,2万吨级以上的船舶按吨位数,适量增加采样层次和样品数,原则上平均1000-1500吨采一件样品。(2)食糖:2万吨以下的船舶按上、中、下3层分别采样;2万吨以上的船舶分四层分别采样,每层采集混合样品1件。(3)乳制品:按不同的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采样,样品件数按货物比例的2‰采集,每件样品从同一批号货物的3包中采混合样。(4)食用油:每舱按上、中、下3层各采1件样品(有包装的按比例采集)。(5)以上各类大宗食品每件一般为2公斤。(6)小批量进口食品原则上按1‰比例采样,每个品种采集样品数不得少于3件,每件样品重量不得少于0.5公斤。
4.采样点:散装食品在船舱的四个角及中央的同层食品中按梅花点取样,每件样品不少于5个点。无批号的大宗包装食品每件样品不少于5个包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