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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2.各项检验结果均以舱、箱或批号为计算单位,同一舱、箱同一批号散装或定型包装的食品,当部分超标时,而超标部分又不能与未超标部分分开者,以最高检出量为该舱(箱)或该食品的检验结果,证书的结论系指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或我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要求。
  3.进口食品卫生检验采得最后1批样品后7天内发出卫生证书给货主或其代理人。凡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要同时抄报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总所及货物流向地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遇有异常情况不能按期发出卫生证书时,应在此期间内向报验人申明。
  4.发卫生证书的同时向货主(报检人)发出检验费用缴款通知单,收到费用应给货主正式收据。
  5.凡进口食品先卸部分已转运离口岸,而又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按货物流向以电报等书面通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便继续进行卫生监督。
  6.凡装进口食品的船舶、车辆,在两地卸货时,各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要加强联系,第一口岸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第二口岸,说明船名(车号)、货物名称、采样舱数、发现问题的情况等,以便继续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检验。第二口岸发现问题时也应通知第一口岸。
  7.检验中发现我国卫生标准或合同规定以外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总所,并抄送有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8.卫生证书发出后,将合同副本、申请报验单、卫生调查记录、送检单、卫生检验记录、证书副本及其他有关证件材料等,汇总列案存档备查。
  9.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情况按季向卫生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总所汇报,于每季度头1个月的上旬把上1季度的结果汇总后填表,按规定上报有关单位。
  五、样品保留制度
  1.留样。样品检验前,散装食品先将原始样品经过充分混匀后取出500克封装于玻璃或塑料瓶中,成型包装食品,随机提取2个原包装,分别加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船名、舱别、层次、产地(国籍)、采样日期等作为留样,并指定专人(或兼职)负责,按规定保存,以备国际仲裁复验。
  留样要妥善保管,防止受潮、霉变、虫蛀、腐败、变质等。
  2.保存方法。可按食品或异物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1)瓶装或石腊封存;(2)冷藏保存;(3)塑料袋封口等。
  3.留样时间。凡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的食品,自检验报告和卫生证书发出后保存1个月。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证书发出后保存六个月或本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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