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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 聘用程序
  (一)聘用制干部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根据干部自然减员情况和工作需要,于每年七月份编报本年度需要聘用制干部指标数。院根据增干指标使用情况,考虑各单位工作需要,经平衡后,于每年第四季度下达本年度聘用干部指标。各单位在指标限额内按条件进行聘任。
  (三)聘用制干部应由处、室提名,人事部门考核,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聘用制干部均须填写《聘用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京区和无分院地区的单位报院人事局审批。其他单位报分院人事处审批,分院人事处定期向院人事局备案。
  (五)签定聘用合同,颁发中组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聘书。
  (六)聘用制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半年,试用期间享受原待遇,试用不合格者取消聘任职务。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八条 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不超过四年。聘用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对胜任工作、表现好的可以续聘。
  第九条 聘用干部应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合同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一)个人不能履行合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企业被决定为关、停、并、转或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一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被刑的,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属第十、十一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
  第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制干部可以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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