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B类帐户为一般往来帐户,是我行在某币种外汇结算地代理行开设的往来帐户,一般选择与我行业务往来较多,信誉好的代理行作帐户行。
B类帐户的主要用途是方便我行与该帐户行之间的业务往来和款项划拨,特别是双方客户汇款业务。
第十一条 C类帐户为专门用途帐户。目前有三种:
1.为办理信用证项下快邮收汇和光票托收立即贷记等款项开立的专用帐户。
2.为办理信用证佣金收入开立的专用帐户。
3.为进行证券买卖而开立的专门帐户。
第十二条 D类帐户为分帐户,是总行为结算业务较频繁的分行在总行境外帐户下以分行名义开设的,与总行帐户头寸挂钩的分帐户。
第三章 帐户的清算管理
第十三条 往来帐户、专用帐户实行总行清算制,由总行直接受理帐户行的对帐单、借贷记报单和利息清算或其它可转帐凭证,并负责与帐户行对帐。清算办法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代理行往来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分行通过总行境外帐户办理业务应在总行授权的基础上受取直接往来方式。没有帐户行密押的分行可委托总行代为编押或付款。
第十五条 专用帐户只办理专项业务款项或有关的从属款项,其它业务款项不得通过专用帐户办理。
第十六条 分帐户只办理该分行本身业务收付款项。分帐户的业务和帐务统由该分行管理和处理,并受理帐户行的借、贷记报单和对帐单,审核费用、 利息,考核帐户服务,已开有分帐户的分行不再使用同一帐户行的总行往来帐户。
第十七条 分帐户每个营业日终了帐户余额不管是贷方余额还是借方余额均按帐户协议规定自动拨至相应的总行帐户,每个营业日开始分帐户余额为零。在每日资金收支相抵平衡情况下,分行可不报头寸,除此之外需按总行头寸控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总行款项错入分帐户或分帐户款项错入总行帐户,均由收款帐户方立即通知另一帐户方,属此种情况一般不向帐户行查询。分帐户每月除需与帐户行对明细帐外,还需与总行核对余额帐。
第四章 帐户的使用
第十九条 境外银行为受益人的资金头寸划拨
1.我行在受益银行开有所汇币种外汇帐户,可直接授权该行借记我帐户。
2.我行在受益银行未开有所汇币种帐户,则应通过我行该币种A类帐户划拨,在付款指令中应注明付款线路。对方索汇指示中已注明索汇路线的,应按对方索汇指示办理。如对方未注明索汇路线,但该受益行是我代理行,双方在建代理行时已互相通知了索汇路线,应查明后办理。如对方索汇路线较多,应尽量选择与我碰头的帐户行。如对方未注明索汇路线,而且也不是我代理行则应要求对方提供其索汇路线。
第二十条 我行为受益人的资金头寸调动
1.分行从国内中行或从其他途径向总行调入资金,应调入总行相应币种的A类帐户。
2.分行从总行境外帐户将资金调入国内中行,应从总行相应币种的A类帐户划款。美元一般通过中行纽约分行进行,其它币种一般通过该币种清算地的海外中行分行进行。如当地中行未在该币种发行国海外中行开有帐户时,应尽量选择与我帐户行碰头行划款。
第二十一条 向国外非银行客户汇款
1.收款人开户行是我帐户行且币种一致,可直接授权我帐户行借记我帐户,同时向客户解付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