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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试行)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试行)
(1992年2月10日)

  第1条 为加强路风监察与监督,严肃查处路风事件,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落实,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道部关于严禁以车以票谋私两个《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全国铁路各级路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路风办),均具有路风监察职能。铁道部路风办负责全路路风监察工作;各铁路局(总公司)、铁路分局及部分基层站段路风办或路风建设专职人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路风监察工作,同时按联网互控要求,或受上级委托和委派,可跨路局、分局和站段,实施监察。路风监察工作受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受上级路风办指导。
  第3条 铁路各级路风办主要履行如下监察职责:
  (一)坚持对铁路职工进行铁路宗旨教育,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教育;
  (二)监督检查铁路单位和职工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路风建设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情况;
  (三)受理对路风事件和其他属于路风问题的举报和揭露;
  (四)主持查处或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查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五)组织社会监督队伍,理顺社会监督渠道,增强社会监督机制。
  第4条 铁路执行路风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必要的情况;
  (三)责令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停止正在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四)持证检查客车、车站、货场及其他需要检查单位。“铁道部路风监察证”由铁道部制发,各铁路局路风监察证自行制发;
  (五)路风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可免于签证乘坐各次列车和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可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5条 正确判定已发生路风问题是否构成路风事件。下列情况分别构成“严重路风事件”、“一般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一)铁路单位和职工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凭借行业便利,违法违纪,营私牟利,或违背职业道德,粗暴待客,野蛮装卸,给旅客货主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身体、精神伤害,在路内造成较大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的,构成严重路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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