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大专毕业学历;
2.具有中专、高中学历担任公证员助理满三年;
3.具有中专、高中学历在公证处从事公证业务辅助工作满四年的人员。
4.《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公证人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129号文]下发后调入公证处的人,不具备大专毕业学历的,经省里组织的考试合格者,可以参加九二年的全国公证员的资格考试;参加省里组织的考试没有合格或没有参加省里组织的考试者,不能参加九二年的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
5.按劳人计[1985]6号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现已取得国家教委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并在公证处工作满五年的,可参加九二年的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但考试合者,只发给《公证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不能任命为公证员,待他们转干后,方可任命为公证员。
四、考试科目:
(一) 政治理论知识和法学综合知识
(二) 民法及经济法
(三) 公证制度与公证业务
考试内容不超出复习大纲范围。
五、关于免试:
(一) 具有国家教委承认的法律大专学历者,可免试政治理论和法学综合知识。
(二) 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在公证处见习一年期满;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佼、双学士学位、在公证处见习一年期满;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在公证处工作满六个月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合格后可任命为公证员。
(三) 获得非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在公证处见习一年期满;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佼、双学士学位、在公证处见习一年期满;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在公证处工作满六个月;并参加过省以上组织的法律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合格后可任命为公证员。
六、报名办法:
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学历证书,近期免冠照片和所在单位批准证明。
报名机关对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员资格统考办公室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七、考场安排与纪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