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991年8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完善统计工作制度,有效地、科学地组织人民银行系统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各项劳动工资统计任务,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理好地提供统计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劳动工资统计有关规定,人民银行系统的劳动工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一、提供统计服务。通过统计调查和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为劳动、工资、保险福利三项制度改革和劳动工资计划、劳动工资管理、职业培训、劳动安全监察服务。
二、实行统计监督。通过统计调查和分析,对劳动工资政策、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安全的执行进行统计检查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条 劳动工资统计的主要内容:
一、职工人数统计,包括全系统职工人数统计、职工增减变动情况统计、合同制职工、计划外用工情况统计、职工分类统计等;
二、劳动报酬统计,包括职工工资统计、职工资总额构成统计、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情况及效益工资提取和使用情况统计、企业奖励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统计等;
三、保险福利统计,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费用统计、职工保险福利费用统计、职工福利费用构成统计等;
四、劳动安全统计,包括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等;
五、其他统计。
第四条 人民银行系统(包括各级分、支行,行属院校,印制企业,下简称各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实行总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口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劳动工资统计人员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地提供劳动统计资料,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机密。提供资料时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更不得伪造、篡改。如发现上述情况,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修改统计资料要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