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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单位劳动工资统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现代化统计计算和传输手段,发挥计算机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第二章 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制定与下达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家统计局、劳动部、人事部对劳动工资统计的要求,结合人民银行系统地情况,由总行拟定劳动工资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相应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下达人民银行系统各单位执行,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 填制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均采用国家统计局、劳动部统一制定的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总行负责制订统一的统计口径,制定有关人民银行的劳动工资情况统计报表。
  第九条 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部、人事部的要求,总行定期对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十条 人民银行系统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一般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各级分支行的统计报表由下向上逐级汇总上报;印制企业由印制总公司负责汇总上报;行属院校直接报送总行。统计报表汇总后,在报送上级行的同时,要抄报当地统计局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下级统计机构对上级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与指标体系,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如未修改,必须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印制总公司劳动工资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征得同级统计部门同意后增加报表和指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报表制度与指标体系的解释权,均属于其制定部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发现数据计算或来源有误,应当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总行下达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应及时组织力量,按照统一的指标涵义、统计口径、报表格式,计算方法,认真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劳动工资统计资料,分别由各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并应及时将劳动工资统计有关资料汇编在册,积累劳动工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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