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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季度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制度的通知


  附件二:

编报说明

  一、各公司请于季后20日内将快报报院高技术企业局(企业处)。
  二、填报企业:正式投产(营业)、试生产(营业)及临时停产停业的中外合资企业。
  三、“按现价计算的总产值”项目’反映从事工业、农林牧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等物质生产部门的企业(简称“生产企业”),按现价计算的总产值。
  四、“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本期预缴的所得税。
  五、“已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本期已分配上年度未分配的利润以及按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能否预分利润问题的规定》(〔86〕财工字第22号)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分的利润。
  [86]财工字第22号文件中规定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利润,应首先按中外合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是:
  (1)按规定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在提取三项基金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在未进行年度决算以前,企业盈利(或亏损)的最终结果尚不清楚,同时注册会计师也未曾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帐目进行审查并出具查帐证报告。鉴于这种情况,中外合营企业在未进行年度决算以前,一般不能预分利润。但对经营好,没有到期债务,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预分一部分利润。
  六、“本期提取的三项基金”项目,指企业本期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
  七、“本期缴纳的关税和其它税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因进向材料物资、设备等实际交纳的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除销售(营业)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而实际交纳的工商统一税以及本期实际交纳的其它税金,如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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