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检疫总所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检疫总所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90]第205号 1990年10月24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保障《
行政诉讼法》的施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行政复议机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所复议机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行政复议委员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行政复议委员会”由曲绪禄同志任主任委员,白贵均、宋明昌同志任副主任委员,高建华、董长岭、张宝仁、李建国、王宝麟、伦立广、陈蛲枫、吕淑华同志任委员会委员,郝刚同志任委员会秘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疫总所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为复议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总所政策法规处,对外统一承担总所各项具体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及行政复议办公室成员为总所行政诉讼应诉代理人。
五、总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权是:
1.审查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2.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
3.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4.受总所所长委托出庭应诉;
5.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总所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复议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
1.对各直属卫生检疫所及未上划的卫生检疫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
2.对各直属卫生检疫所及未上划的卫生检疫所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代行职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受理的其他复议案件。
七、总所和各所在作出复议时,应填统一的“行政复议讨论笔录”、“行政复议送达回证”、“行政复议决定书”,填写的标准式样见附件。各所作出复议决定后,应速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第二联和“行政复议讨论笔录”的复印件寄送总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