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院教育局对被推荐的后备人员情况进行了解,特别是征求派遣单位、驻外使领馆和有关专业局的意见后,按优秀拔尖留学人员的条件整理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后,报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 管理
第七条 由院教育局负责建立优秀留学人员后备人员资料库和已批准的优秀拔尖留学人员人才库,派遣单位负责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联系、考察和业务指导。院教育局和派遣单位应与我驻外使(领)馆保持联系,做好动态跟踪管理工作。在跟踪管理过程中,如发现某些人不再符合条件,经报院领导批准,可不保留其优秀拔尖留学人员资格。
第八条 定期组成留学工作小组,到我院留学人员较为集中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工作,特别是对优秀拔尖留学人员作深入细致的工作,争取他们为祖国贡献所学。
第五章 待遇
第九条 对优秀拔尖留学人员的国外管理采取特殊政策。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院领导批准,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可较长时间留在国外工作,但他们须与派遣单位保持业务联系,或每年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条 每年邀请若干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学术会议,从我院留学经费中为他们提供国际往返旅费和会议期间的接待费用。
第十一条 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回国前,经申请和批准,由院教育局从院择优支持的留学经费中给予资助,用于从国外购买资料、小型仪器、科研用品或实验试剂以及作为回国开展工作的经费等。有特殊情况的其他留学人员回国前,经申请和批准,也可给予适当的资助。
第十二条 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回国后,可按照出国前的协议和双向选择的原则,由派遣单位与院人事局负责安排在我院更有利于其开展业务工作的单位;经评审,可不受任职年限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单位提职指标;帮助解决其夫妻两地分居和子女上学等困难。
第十三条 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回国后,独立开设课题,可按院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一次性的科研工作特殊支持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