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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全羚羊角入药问题的函复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全羚羊角入药问题的函复
(卫药政发[91[第193号)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津卫药字[1990]第675号、津卫药[1991]第160号和津卫药字[1991]第401号函均悉。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现答复如下:
  1.同意天津地区中成药生产中暂用全羚羊角入药,不去骨塞。但仅限于在天津地区销售使用。
  2.请你局指定有条件的医院对牛黄降压丸、牛黄清心丸、天津感冒片、羚羊感冒片、紫血散等五个品种进行临床试验300例(另设对照组)。并将试验结果报我局。
  3.继续完善药理及质量标准,与临床总结一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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