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计委技改司关于明确无线
电话机为国家控制进口产品范围的函
(1991年1月1日 税则[1991]50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计技改[1991]1558号文附表5国家控制进口产品第十七项第5子项“138兆-167兆、359兆-470兆赫无线电台(含:固定、移动、掌上型)”的产品范围,包括归入现行税号85.15-(一)或85.15-(五)的对讲机、BP机、固定或移动无线电台外,还应包括符合上述频率范围(包括部分频率重叠)归入税号85.15-(三)、85.15-(四)的掌上型无线电话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