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1日)废止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1117号 1990年8月31日)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0]28号转发了国务院侨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四个部门给国务院的《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的请示》。根据其中“华侨农场五年免税期满后,应恢复征税。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农场,可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的意见,现对地方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营华侨农场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