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调入人员审批权限
1.调入在职人员,由各单位审批办理。
2.调入下列人员应报院审批(京外分院地区报分院审批)。
(1)五十岁以上的高级专业职务、四十岁以上的中级专业职务、三十五岁以上的初级专业职务人员;
(2)党、政管理干部;
(3)三十五岁以上女技术工人和四十岁以上男技术工人;
(4)普通工人。
第四条 调入人员审批程序
1.由人事(干部)处组织有关处、室对拟调入人员进行严格考核。
(1)调入在职职工需对其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现实表现进行考核,并有原单位书面意见。
(2)调入科技人员,应由二名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对其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外语水平、业务能力、科研背景和曾做出的科研成果进行考核。
(3)调入工人,应由用人所在部门对其应知、应会进行考核(必须达到相应的水平)。
2.研究室(处)对拟调入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后,人事(干部)处应进一步对其政治条件和业务能力等全面考核,经所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即可办理调动手续。
3.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将有关材料报院人事局(分院人事处)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1)拟调入人员审批表;
(2)拟调入人员业务考核表;
(3)原单位鉴定材科表;
(4)用人单位指定医院体检证明。
4.情报院人事局(分院人事处)审批的人员,单位考核同意后,将全部材料报人事局(分院人事处)审核,经审定同意后,通如有关单位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条 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选调、安置复转军人、从社会上录用干部、招收合同制工人和院内职工调动,均按照本规定第一、二条执行。
第六条 经分院审批调入的人员,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审批人员名册报院人事局备案。
第七条 调入在职人员是补充院职工队伍的重要途径之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要求,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调配规定,杜绝调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院人事局(分院人事处)将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调入人员的单位和有关领导,要严肃处理,不搞下不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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