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估的内容与依据
(一)合格评估(鉴定)的主要内容是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其合格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按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和《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等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
(二)思想政治教育及其他教育工作单项评估标准以中共中央、国家教委及省(部)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专业教育质量评估以学校主管业务部委和国家教委委托有关业务部委制定的专业教育质量评估标准为依据。
(三)办学水平综合评估内容是: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学校建设状况,教学管理、行政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和效益。
四、评估的组织领导
中专教育评估工作在国家教委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教委负责全国中专教育评估原则的制订和宏观指导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中专教育评估的评估方案(含评估标准、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检查指导评估工作,交流推广评估工作的经验。
新建学校的合格评估(鉴定)由批准建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负责;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组织实施,部委教育行政部门配合;专业教育质量评估以有关部委为主组织实施,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思想政治教育和其他教育工作单项评估由地方和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五、评估程序
中专教育评估的一般程序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计划。首先由学校自评,写出自评报告;评估领导小组委派专家评估组到现场进行复评,写出复评报告;评估领导小组复核复评报告,提出正式评估结论和建议,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布评估结论,并上报国家教委备案。
六、评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