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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91]财农税字第37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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