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仪器设备
第十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具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有关国际标准)的要求。
1.在用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持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或校验证明。
2.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购置、验收、调试、说明书、历次检定情况、使用、故障和维修记录等。
3.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专人管理,由指定的人员使用。
4.有专用检测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应相对集中。
第十一条 计量器具均应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由法定计量机构进行检定,并建立检定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非标准检验仪器设备,应经过实验鉴定,证明其符合要求,并规定校准方法和周期,经验证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所有仪器设备,除定期执行校准制度外,还应随时通过与标准物质的比对,保证其准确度。标准物质的使用仅限于与工作仪器的比对。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建立以下基本制度:
1.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2.检测样品的抽取、收发、保管和处理制度;
3.产品的检验、复验与判定制度;
4.计量器具的检定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校准制度;
5.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6.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调试、使用、管理、维修、降级和报废处理制度;
7.检测用品、器材的领用制度;
8.原始记录的填写与校核制度;
9.检验报告的编写、审核和批准制度;
10.原始数据及其他技术资料的档案制度;
11.检验数据及受检单位的有关技术资料的保密制度;
12.检测工作的质量保证制度;
13.检测事故的报告、分析和处理制度;
14.被检单位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的申请程序和处理制度;
15.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制度;
16.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17.试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