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使用印有统一的认可标志和本“中心”被正式批准的全称的检验报告纸填写检验报告,字迹要清晰,一式二份。检验报告内容包括:
1.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
2.受检单位名称;
3.检验报告的题目;
4.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厂名、型号规格、产品批号或出厂日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等;
5.检验所依据的标准编号与名称;
6.实验情况的必要说明;
7.实验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
8.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判断;
9.必要时,实验结果应辅以图片、图表表示;
10.对实验中出现的疑点加以说明,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意外情况或事故;
11.检验报告的编写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应签字,并加盖部级检测中心印章;
12.检验报告的批准日期。
第二十条 检验报告副本和原始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期一般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检验报告。
第七章 环境条件
第二十二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具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环境条件:
1.周围的环境污染因素,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和电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测精度。
2.房屋的建造、试验室的采光、温湿度,均应满足检验任务所要求的技术条件。在检验需要的地方,应设有恒温恒湿装置,必要时配置监测和控制设备。
3.试验室内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既便于操作又利于保证仪器和人身安全。
4.应配备必要的消防、服务和辅助设施。
第二十三条 部级检测中心的三废(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