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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广西监察厅《询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中关于第一线查缉人员包括范围的函》的复函

财政部对广西监察厅《询问<罚没财物和追回
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中关于第一线查缉
人员包括范围的函》的复函
((90)财预字第138号 1990年12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你厅监函字[1990]77号《询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中关于第一线查缉人员包括范围的函》收悉。根据我部[86]财预字第 228号《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查缉破案奖应由省级以上执法机关批准,其发放范围仅限于个别第一线查缉重大案件的破案有功人员,且属一次性奖励。对于一般基层外勤、后勤人员和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应执行国家机关统一的奖励制度,不应加法查缉破案奖。因此,我们认为,你广西区物价检查所擅自用办案补助费给全所和其主管局全体人员平均发放破案奖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现行财政规定,应予坚决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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