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印发《关于举办专科起点教师
本科班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0年8月27日 司发[199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哈尔滨市、武汉市、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司法局,部属各政法院校:
现将《关于举办专科起点教师本科班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举办专科起点教师本科班的规定(试行)
一、办学形式、学制和专业设置
教师本科班为脱产学习,学制两年。
专业设置由司法部教育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主要办:法学、经济法、行政管理学、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和侦查学等专业。
二、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
招生对象: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司法(法律)学校、劳改警察学校,以及举办了成人中等法学教育的成人政法院校的在职专业课教师和少量教育行政干部。
报考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教师工作,志愿献身于法学教育事业;
2.年龄在45岁以下,有三年以上教龄或五年以上岗位工龄,具有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
3.身体健康,能坚持学习;
4.经所在学校审查同意并对考生的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作出鉴定。
三、办班单位和招生计划的编报
办班任务由部属普通高等政法院校承担。每年具体办班院校、专业设置、招生地区和人数由司法部教育司确定。
接受办班任务的院校,先按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招生程序和要求,编报教师本科班的招生计划(列入国家任务部分教师本专利班一栏);再按照成人高等教育的有关要求和办法(与干部专修科相似)以及司法部教育司所确定的招生地区和名额分配,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由司法部下达各地并寄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各司法(法律)学校、劳改警察学校等有关院校应于每学年初向司法部教育司申报教师本科班的生源计划。
四、报名、考试和录取
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与当年全国成人甚者确定的有关时间相同。
有关报名、考试等项招生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教育(宣教)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