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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发《关于举办专科起点教师本科班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经国家教委同意,教师本科班由司法部单独组织招生考试,并按照师范院校的招生要求,组织统一命题、统一印卷、统一评卷和统一审批录取。
  录取考生要在符合当年确定的录取分数线以上,注意考生实际政治表现和教学业务水平,按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有关招生工作中的具体事项,每年由办班院校负责通知各司法厅(局)。
  五、教学要求
  学员所在学校应在学员报到前确定学员讲授科目。提出业务要求。
  办班院校应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要求和本规定,坚持“专科起点、师范要求、成人教育”的原则,制订具体的教学计划和管理办法:
  1.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政法教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
  2.围绕培养目标调整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学时,加强主要课程和相关课程及外语课的教学。对于专科阶段已讲授过的主要法律课程,应参照司法部印发的法学专业专科起点函授本科教学计划的有关规定,以专题讲座的形式,深化基本理论,补充相关知识;
  3.根据教师的岗位要求,补充所需的高等师范基本理论和知识,如开设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学校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和教材教法等课程(教材及教学大纲使用国家教委规定的统编教材及大纲);
  4.学员原则上一律回原所在学校进行教学实习并撰写教案,有关司法厅(局)应予以支持和协助;
  5.主办院校在配备师资、借阅图书、查阅资料等方面应按师资班的需要给予保证。
  六、学员管理
  教师本科班招生计划的编报由办班院校学生处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生处(或教务处)负责S招生工作由成教部(处)负责;教学管理工作归教务处统一归口管理Z实行单独编班,由主管系统一管理。成教部(处)应配合教务处和主管系做好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工作。
  七、经费来源和学习期间待遇
  举办教师本科班属于国家任务,所需教育事业费由国家按本科学生的标准统一拨付。招生及外聘师范专业课教师和教学实习等费用由司法部给予适当补助。
  教师本科班的教育事业费及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学员学习期间的待遇和干部专修科相同,即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并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和公费医疗等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原单位支付。
  八、毕业安排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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