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转发《青岛市发展职教的三项措施》的通知
(1990年8月10日)
李鹏总理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职业技术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当前职业技术教育面临的诸多问题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近年来,青岛市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妥善安置职业高中毕业生,多渠道筹措职教经费,以及建立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可喜成绩和经验。现将他们的做法和经验转发给你们,供制订政策时参考。
附:
青岛市发展职教的三项措施
一、统一筹集职业教育经费
(一)缴纳范围和数额
凡市区内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用人指标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青企事业单位(国家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不论当年是否用人,从1988年7月1日起,每年都要缴纳职业教育经费。数额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缴纳,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职工教育经费”,事业单位在“其他费用——职工教育经费”项下列支。
(二)缴纳办法
各单位职业教育经费按季与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一并缴纳,由劳动部门代办。缴纳时间,各单位于次季5日前,将上季度应交数额(以上年度报国家统计部门的职工季平均工资总额为当年的季上缴基数)报送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并由其负责审核。社会劳动保险部门于10日前通知企业开户银行,用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代扣,转入教育部门开设的“职业教育经费”专户。逾期不缴者,从次季6日起,按日收未缴数额1%的滞纳金,转入“职业教育经费”专户。凡未参加市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的属应缴纳范围的企事业单位,由教育部门收缴。市教育局定期向市财政通报收支情况。
(三)经费的使用
职业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只限于发展市区的职业中学(含职业中专和企业办的职业高中班),包括添置教学设备,购置仪器、图书,支付兼课教师兼课费等项费用。市教育局每年要将该经费收支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一次。
职业教育经费统筹之后,仍然提倡企事业单位与教育部门联合办学,提倡有条件的企业自办职业高中(班)。联办单位不再向学校缴纳专业教育经费。凡联合办学单位,学生毕业时,可优先择优录用;企业办职业高中(班)经市教育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教育部门向办学(班)的企事业单位返还专业教育经费。缴纳职业教育经费的单位,录用教育部门自办职业高中(班)的毕业生,不再缴纳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