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
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发[1990]3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总行银发[1990]191号文《关于印发<
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下发后,各行在执行过程中相继提出一些问题,为便于正确办理缴存款业务,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设银行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仍按照一九八五年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账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建设银行在编制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时,对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有关结余数字,仍应填列,并在填制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时,予以剔除计算。对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人民银行不计付利息,并据以从其“存款户”减少计息积数,人民银行总行银发[1990]191号文下发后至今,未按此规定办理的,应予纠正。
二、有关银行总行今后新增设或调整会计科目,应及时报人民银行总行;有关银行分行转发其总行增设或调整会计科目的文件时,亦应及时抄报人民银行分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今后对人民银行总行还未下达是否缴存的新增会计科目,可根据其科目性质并与当地专业银行协商后,确定办理缴存款。俟总行缴存款通知下达后,一律按总行规定办理。
三、对有关银行缴存款科目作如下增补和修改:
(一)农业银行
在财政性存款科目中,将“0266代收国家建设债券款项”改为“0226代收国家建设债券款项”。
(二)中国银行
在一般存款科目中,增加“0502商业存款”、“0505农业存款”、“0507建筑安装企业存款”、“0513集体农业存款”、“0515联合企事业存款”、“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收方余额应列入)”和“0598专用资金及贷款(收方余额应列入)”。
(三)建设银行
在一般存款科目中,增加“511投资银行往来(收方余额应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