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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批某些公证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批某些公证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0年12月5日 司发函[1990]454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一九九0年十月十日《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某些公证事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电报收悉。批复如下:
  一、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应依法进行,法律无规定的,依照司法部的规定办理。目前,我部规定一些涉外、涉港、澳台地区的公证事项要经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审批,是为了保证此类公证文书质量,防止发生错证的必要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处应当严格按我部规定执行,不要扩大或缩小审批范围。
  二、审批属于内部工作程序,公证书统一由公证处出具。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作出的审批意见是指令性的,公证处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审批机关应当认真考虑。
  三、根据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因公证书引起的法律责任,应先由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对外承担,再在内部分清责任,谁的责任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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