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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1991年1月15日 司发[1991]008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批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并以中发[1990]20号文件下发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这是继第一个五年规划之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为了保证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把贯彻中央20号文件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各地在接到文件后,要层层传达到全体干部并组织好学习讨论。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各件宣传渠道,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二五”法制宣传规划的重要性、必要性,使中央20号文件深入人心,使规划的内容家喻户晓,变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宣传“一五”普法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实施“二五”普法规划的信心。
  二、要根据全国的总体规划,切实制定好各部门、各系统、各地区的实施规划。制定实施规划要符合本部门、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要抓紧编写普法教材。中宣部、司法部组织编写了供领导干部学习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若干问题讲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作为领导干部的统一读本;另外还编写了全民普及的五个法律的通俗读本和农民学法读本作为推荐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实施地方规划教材的编写工作;中央各部门要抓好本地区、本系统教材的编写工作。各系统的普法教材要送同级普法主管机关备案。
  四、“二五”普法规划的重点对象是县团以上干部,特别是省、部级高级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因此,各地首先要认真组织好各级干部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和宪法理论,为广大群众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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