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
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地函发[1991]4号)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1]881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交纳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我局国税《
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函发[1990]924号),是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所作的补充规定,有关房产税问题,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失效]》(财税[1986]326号)、《
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失效]》(财税[1986]340号)文件已经作了规定。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房产,不属于自用的房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照章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