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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
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自
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年10月19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现将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计投资[1989]12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落实文件精神,特通知要求:
  一、积极做好自筹基建项目的清理工作,逐户查明情况,理清问题。
  要依靠当地政府和计委、人民银行、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自筹资金交存我行的工作。对凡未按本规定将自筹基建资金交存建设银行的项目,包括在其它专业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自筹基建项目,督促其尽快把资金交存或转存我行,对逾期仍未办理交存和转存的,要及时反映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二、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各级建设银行必须恪尽职守,严格执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全面管理部门、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全民、集体)自筹基建资金和楼堂馆所资金。要严格按基建计划拨付各部门、各单位存入建设银行的自筹资金。要在坚持国家政策制度的前提下,利用专业优势,尽可能为建设单位提供方便、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并做好必要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自筹基建资金情况。每年九月底前,按基建自筹投资管理范围,各地建设银行向当地计划、人民银行等部门提供基建自筹资金存款情况,包括:
  (1)当年到八月底的实际存款余额;
  (2)到本年底的预计存款余额。具体报告内容,请各分行与当地计划部门商定。鉴于今年发文较晚,请抓紧时间,及早报出。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并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四、恢复全行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今年的统计报表,请各行于11月20日前报到总行筹资储蓄部(表式附后)。明年起将纳入总行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建设银行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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