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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重申《加强银行结算监督严格执行结算纪律》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重申《加强银行结算
监督严格执行结算纪律》的通知
(1991年1月1日 建总发字(91)第195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和总行《关于加强银行结算监督,严格执行结算纪律的通知》下发以后,全行普遍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了结算管理工作,但有的行在结算管理方面,特别是在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如有的行仍然受理无理拒付、延付款不按规定扣付滞纳金、擅自退票等,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此,总行再次重申:各级行处必须高度重视结算工作,把严格结算纪律当作当前整顿商品交易秩序,清理“三角债”,防止前清后欠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认真执行结算制度,认真审查拒付理由,不得由银行主动提出拒付理由书;不得受理无理拒付;不得违反规定退票;不准单位帐上有款不划,不准少扣或不扣滞纳金;对国家投资的基建单位计划外设备到货,除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外,应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等事,自行解决付款资金来源,支付款项前应按规定扣付滞纳金。附合退票条件的,拒付理由书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方可办理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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