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卫生部联合发布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从行政法规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监测是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将其列为学校卫生的经常性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体育、卫生、民委、科委等部门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为逐步实现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的制度化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多数地区制定了本地区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监测工作领导机构,在1985年调研基础上确定了本地区的长期观测点校,加强了监测点所在地区的学校体育卫生机构和队伍建设,并在经费和器材配备等方面对监测点校及其所在地区给予了一定的支持,配备了监测工作必需的检测器材。有的地区从1986年起开始建立定期监测制度,开展地区性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并结合日常工作的开展,采取多种形式建立相对稳定的检测队伍。
由于注意了监测同经常性工作相结合,监测与平时体格检查项目兼容,既减轻了学校负担,又提高了效益。
这些有成效的工作为做好1991年监测工作以及逐步实现监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初步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至今没有确定本地区的监测工作方案,对监测工作没有做细致的安排,需要抓紧时间、限期完成。
三、关于1991年监测工作的意见。
会议认为,两个
《条例》是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基本法规。
《条例》明确规定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要用
《条例》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通过监测,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的常规制度,推动两个
《条例》的贯彻落实。
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协作是做好监测工作的重要保证。会议希望各级教育、体育、卫生、民委、科委等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主动配合协作,共同做好监测工作。各部门要针对监测工作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使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真正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