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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机关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机关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990年12月17日 建总函字[1990]第46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6号文件《关于防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业务范围与职权,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岗位负责制。
  第三条 总行机关由一名副行长兼任防火负责人,同时,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机关防火安全委员会。由防火负责人任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
  机关防火负责人及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是:
  1.组织贯彻、执行《消防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消防暂行规定等法规。传达贯彻北京市消防局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制度。领导义务消防队,检查、指导各部门防火负责人的工作。
  3.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4.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措施。
  5.制定灭火方案,组织火灾扑救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追查处理火灾事故。
  6.部署和总结机关消防安全工作,确定消防安全奖励和处罚。
  第四条 各部门防火负责人(防火、防盗并兼),由部门一名部领导兼任,负责管理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落实机关防火委员会的各项防火要求。
  2.组织实施防火责任制,完善防火措施。
  3.对本部门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地区和防火安全委员会检查提出的问题,必须认真整改。
  4.对本部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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