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带领本部门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机关防火安全委员会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 各处(室)指定一名干部担任消防安全员,在本部门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级防火负责人和安全员工作有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补充,并报机关防火安全委员会。
第七条 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每处(室)一名。其职责是:
1.结合业务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领导。
2.监督防火安全制度的落实,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3.向职工宣传消防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4.保管分工区域内的消防器材,保障完好有效。
5.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和扑救。
第八条 楼道内不准堆放物品,要保持通道畅通。
第九条 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楼道电梯间吸烟。禁止乱扔烟头、火柴棒。
严禁在楼内、室内焚烧文件资料和纸张。
第十条 严格遵守联合办公楼用电规定,一切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加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报联合办公楼管理处批准,由电工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在办公室内使用电炉。下班时要关灯和切断电器电源。
第十一条 加强机动车防火安全工作,每部车必须配备灭火器。车辆按划分区域停放,不得占用通道。油类按规定管理,禁止乱倒废油。
第十二条 对石油液化气管道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气。食堂操作间要有排风设施。
第十三条 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汽油、煤油及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四条 不得圈压、挪用消防器材,不得在疏散通道堆放物品。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防火重点单位十项检查验收标准,每年组织四次大检查和两次评比总结。
第十六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经机关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给予表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