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立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银发[1990]246号 1990年10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的法制工作,适应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促进金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总行决定成立行政复议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议机构名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
二、复议机构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七人。名单如下:
主 任:童赠银(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副主任:王成铭(办公厅主任)
张秀民(条法司司长)
委 员:于耐冬(综合计划司司长)
荣凤娥(资金管理司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