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转发《金融系统监察局贯彻
执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
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工银发[1990]115号 1990年9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金融监字〔1990〕8号《
金融系统监察局贯彻执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的具体规定》(简称
《处分权程序》)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贯彻执行中应明确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处分权程序》中所提处分权限,系监察部赋予监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的直接处分权,即只限于对监察机关本身所立案件的查处施行直接处分权,而对由非监察部门立案的那部分案件中,需要给予政纪处理的问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的审批程序及监发〔1989〕13号《监察部、
人事部关于在惩戒工作中分工协作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由有关部门进行。
二、各级行监察部门在依照
《处分权程序》行使直接行政处分权时,涉及需报经上级监察部门批准立案或批准给以政纪处分(含提出处分建议)时,应报经本行领导同意。
三、对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随时与总行监察室联系。
附:
金融系统监察局贯彻执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
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的具体规定
根据监察部监发(1989)14号文件《
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金融系统的实际,经监察部批准,对金融系统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按下列规定行使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