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程序
1.凡我院职工申请因私事出境,均需填写“因私出境人员审批表”并向所在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说明出境理由、前往国家或地区以及出境时间,并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必要证明。
2.所在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出境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是否接触国家机密,其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提交的证明是否属实、完备等。
3.对于经审查同意因私事出境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在《因私事出境人员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后,连同本人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批件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4.申请人持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护照或有关出境证件。
四、审批权限及注意事项
1.毕业研究生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境,京外单位报分院审批(对研究员及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批后应报院干部局备案),无分院地区单位、支撑机构>教育培干>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onclick=WinOpen('/index/0R/21/21/11/Index.htm') >中国科大和京区单位报院干部局审批;
2.其他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境由其所在司、局(研究所)级单位审批;司、局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境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申请出国探亲,其所在单位应填写《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申请表》并征得公派单位同意后,按上述权限审批。
4.高级干部(付部长以上)的子女申请因私事出境的,其所在单位在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后,应尽快将批件报院干部局转中组部备案。
5.凡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人所有单位应提出明确意见,同时将本人申请、有关证明及《因私事出境人员审批表》,或《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申请表》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五、几项具体规定
1.我院职工申请因私事出境(定居、就业、自费留学除外),一般准假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如出境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可续假一个月。对无特殊理由逾期不归人员,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2.凡分配来我院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均应工作一定期限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具体期限为:大学本科毕业生五年;毕业研究生两年。各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规定适当的年限。
3.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一年以后,其国内配偶方可申请出国探亲(如其配偶系外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又已批准,可尊重其所在单位意见,予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