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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制发临时身份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制发临时身份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9月12日 [89]公[治]字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制发临时身份证。公安部已制定下发《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现对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身份证登记内容的填作
  1.证卡登记项目及《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项目内容,按《关于统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手续及编号方法的通知》((85)公(治)字31号)中有关要求填写。其中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的住址,填写本人现常住地址。
  2.证件编号填写七位阿拉伯数码,分配号前的空位补填“0”。
  二、临时身份证的申领与制作
  1.户口登记机关和证件签发机关要严格履行临时身份证的申领、制作手续。每道工序都应建立严格的登记、交接制度。除对常住户口待定的人申领临时身份证必须建立《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外,各地还应建立临时身份证编号分配范围登记表和申领临时身份证编号登记表,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其他有关表格。临时身份证编号分配范围登记表和申领临时身份证编号登记表应归档并长期保存。证件制作中的废证卡,要认真做好登记,核对无误后方可监督销毁。临时身份证证卡应作为绝密件,由专人保管。
  2.临时身份证证卡的印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安排,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所)承担。临时身份证样证及印刷色标由公安部三局另行下发。
  3.证件塑封点的确定,是放在证件签发机关还是放在户口登记机关,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临时身份证的制作,应按照居民身份证制作要求,建立严格的保密、保卫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操作规程,保证证件质量。
  5.临时身份证的制作,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居民身份证制作设备和原材料,降低成本,减少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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