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89]公(治)字66号 1989年9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确保今年国庆节前夕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现将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政保、治安、刑侦、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预审、交通管理等部门和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以及企事业公安机构的公安干警,在依法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查验或核查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一)逮捕、拘留、收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传唤和搜查;
(二)处理治安案件和治安事件;
(三)检查和收缴违禁物品;
(四)管理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炸物品;
(五)旅馆、印刷、刻字、信托、典当、废旧金属回收等行业治安管理;
(六)管理流动人口;
(七)办理常住户口、暂住户口手续和户籍调查;
(八)向社会提供人口查询服务;
(九)审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申请;
(十)维护大型活动的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
(十一)维护公园、运动场、影剧院、游艺场、舞厅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
(十二)检查商场、集贸市场、出租汽车、餐厅、酒吧、咖啡厅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
(十三)巡逻执勤中,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
(十四)治安、交通检查站执勤中,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
(十五)追捕逃犯、侦查破案中,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或法定代理人需要查明身份;
(十六)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治安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有关当事人;
(十七)办理前往边境管理区、边防禁区、经济特区、戒严区和交通管制区通行证件;
(十八)边境管理、边防检查和机场安全检查;